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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 最高法新出台《关于窝赃、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司法解释》,明日施行!

imtoken中国版下载 2023-03-12 07:51:1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包庇、隐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开庭。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关于审理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解释《犯罪所得》(法市[2015]11号)修改: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关于审理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15〕11号)第(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第二款规定的窝赃、窝赃、犯罪所得罪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 .,并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隐匿、窝赃、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理刑事诉讼程序《关于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关于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修正案,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usdt隐瞒犯罪所得,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若干问题现就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隐匿、转移、代购、代卖或者以其他方法隐匿、隐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因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到行政处罚,又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隐匿、隐匿的犯罪所得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等;材料;

(三)包庇、隐瞒妨碍上游犯罪及时查处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四)实施其他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妨碍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 .,并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隐匿、隐匿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审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收购数量达到50余只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所得收益,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认罪认罪、悔罪返还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

(一)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隐瞒、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为近亲属所得,初犯或者偶发的;

(三)有其他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隐匿、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数额达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usdt隐瞒犯罪所得,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隐匿、隐匿的犯罪所得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待、扶贫、移民、救助资金等;材料,总值5万元以上的;

(四)包庇、隐瞒妨碍上游犯罪及时查处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隐匿、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属于“情节严重”的,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条文。

第四条 窝赃、窝赃数额和所得数额,以窝赃、窝赃时间为准。 财产的购售价或售价高于实际价值的,以购售价或售价计算。

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屡次实施,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应当累加计算,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事先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劫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和所得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收益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罪定罪处罚。 .

第七条 故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依据。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但经核实属实的,不影响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包庇罪的认定。 , 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

第九条 挪用单位名义,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和所得,违法所得被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自然人所犯罪行。

第十条 犯罪直接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收益、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采取介绍销售、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等隐匿、转移、取得、代售以外的方式将财物折价为现金和金融工具、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出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确定适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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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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