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钱包app教程 > 法治|李伟、赵锐:虚拟货币法律属性与纠纷解决现状分析——基于近三年北京市司法判决

法治|李伟、赵锐:虚拟货币法律属性与纠纷解决现状分析——基于近三年北京市司法判决

imtoken钱包app教程 2023-06-16 08:10:01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纠纷解决现状分析——以近三年北京司法判决为例

虚拟货币在当下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2010年有人首次用比特币兑换披萨,2014年被认为是代币经济的基础。除了比特币,还有数百种世界各地都发行了虚拟货币,如莱特币、无限币、便士币等。 如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对冲风险的投资选择。 与虚拟货币不断扩大的应用场景相对应的是,它并未被现实社会普遍接受,也给现有的社会规范带来了诸多挑战。 当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政策监管、民事纠纷、刑事风险等问题不断涌现。 其中,民事领域争议较大,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诉讼效力的认定、权利的救济等。 笔者以北京市法院近三年公布的虚拟货币相关司法文书为依据,总结了虚拟货币民事法律问题的司法现状。

比特币民事案件_马斯克叫停比特币买车 比特币跳水_比特币分叉会影响比特币价格吗

1、什么是虚拟货币?

如果我们在搜索网站上输入“虚拟货币”,可以检索到的概念往往过于专业且难以理解,例如:“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网络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非对称加密的收敛算法通过私钥控制的虚拟证书,模拟现实中的支付工具或证券,确保交易流通的安全。” 从常识和感性认知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抛开高科技行话,以比特币为例,尝试用故事的形式形象化,比如A和B有一笔交易。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他们请了专业的记账员C记录在账本上,但有一天C意外死亡,账本消失了,A和B之间的交易记录从此无法核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显而易见的办法就是找几个簿记员一起记录这笔交易,这样即使其中一个记录有问题,还有其他的帐簿可以查。专业的簿记服务必须付费,所以这些簿记员会竞争在同行业中,记录最快的人将获得奖金,可以理解为“比特币”。而网络上的交易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会有无数台计算机在努力工作。 在他们身后,试图快速准确地记录每个人的账单信息,以赚取最多的比特币。 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挖矿”。 每隔一段时间记账产生的账单,都会被打包进一个盒子里。 这个盒子叫做“块”。 区块与区块链接在一起,形成“区块链”。

可见,虚拟货币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是在网络记账过程中通过算法运算产生和交付的,不依赖于银行、金融机构等中心化主体的发行和结算,这意味着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和交易很可能缺乏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合格责任主体。 二是匿名。 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完全匿名、点对点的方式进行,不一定涉及身份验证等环节。 由随机数组成的“私钥”也很难知道虚拟货币持有者的身份。 它的特点很容易导致其成为非法融资和洗钱的工具。 三是缺乏价值支撑。 虚拟货币只有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之间达成共识,才能成为一种交换媒介。 其价值不基于国家信用背书,存在价格操纵、虚假资产等风险。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我国对虚拟货币属性的定义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与虚拟货币监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见表1):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我国明确否认虚拟货币具有法定货币属性。 2013年发布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各种规范性文件也不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被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此外,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一些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例如,2017年发布的《公告》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 在2009年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人民币与外币的比特币货币兑换业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投资标的、资金等

(二)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属性的认定

鉴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两条原则: 一方面,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旦以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可以根据对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在不断波动,在合同签订、纠纷发生、司法审判等各个时间点,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存在巨大差异,那么,虚拟货币被认定为非货币的,适用退货规则,不适用金钱规则。

但是,对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定义,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2021)京0105民初第570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商品使用,具有商品交易属性; 在(2019)京0102民初第17907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比特币由于虚拟物品的性质,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成本、时间成本和抽象的人力。 因此,“比特币”符合民法调整的客体范畴。 上述判断倾向于承认虚拟货币具有物权客体的属性。

在(2021)京01闽中第10939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中的“物”,虚拟货币实际存在,并持有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信心。 因此,这种虚拟货币在合同法上属于交易标的,具有应有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可见,该判决的观点是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属于债权客体,在合同法上可以作为交易标的。

但在(2019)京0114民初第22088号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对比特币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尚不能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法律。 它不是法定货币,也不能与法定货币兑换,更不能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可见,虽然《通知》中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虚拟商品,但对于这种虚拟商品如何定性、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等并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3. 对涉及虚拟货币行为的有效性及后果责任的认定

(一)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条款(见表2):

马斯克叫停比特币买车 比特币跳水_比特币分叉会影响比特币价格吗_比特币民事案件

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投资、互换等。 从近几年的司法审判结果可以看出比特币民事案件,大部分依据的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公序良俗”的,视为无效。 例如,在(2022)京03民终239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虚拟货币为对价进行易货交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 (2021)京03民民终19166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被判为不受法律保护; 被视为无效。 但也有在少数司法案件中承认其有效性的情况。 例如,在(2021)京0105民初第570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以虚拟货币为支付标的的合同有效。

另一类是商业实体之间的比特币挖矿活动。 司法判决的方向和结果比较统一。 对于性质的认定,法院认为应维持与上述《通知》精神相同的理解,即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某些设备和行为。 关于矿业活动有效性评价,由于有悖于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精神,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且违反公序良俗,其有效性受到负面评价。 .

(二)承担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在少数司法判决案件中,如果认定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履行。 大多数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退回或者不需要退回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9)京0102民初第17907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比特币存管的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被告持有的比特币应作为因该等原因取得的财产返还。无效合同; 多数法院认定双方在虚拟货币交易、投资中均有过错,并自行承担损失,如(2021)京0108民初50738号案、(2021)京0105民初41408号本案中,(2021)京03民初14106号案、(2021)京0112民初8164号案均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新兴技术的产物,虚拟货币在民法上的适用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比特币民事案件,有待立法或政策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同时,从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政策的逐步收紧以及近三年司法判决的趋势来看,未来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在决定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民事行为之前,需要注意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谨慎行事。

(作者:李伟,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